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8日在东洲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 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8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正式运行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贴区委发展思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彰显检察使命担当,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重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首开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1]先河,尝试“捕诉合一”[2]办案新模式,探索建立新型办案组织等,极大调动了全员工作热情,各项检察工作取得喜人业绩。再次荣获辽宁省“文明单位”称号。
一、惩治违法犯罪,服务大局保障社会稳定
以办案为中心,大打扫黑除恶攻坚战, 维护正义保平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我们高度重视,成立了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编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规定手册”和“制度规定手册”。先后召开3次全院干警大会和再动员再部署大会、5次院党组会议、28次院扫黑办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加大深挖彻查力度,成立了由专职委员负责的案件线索排查办公室,通过对2015年以来我院办理的500多件刑事案件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逐案排查。目前,已向有关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线索7件9人。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作机制的意见》,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多起涉恶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具体意见17条。在提前介入刘某等人涉恶案件中,还深挖出3条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黑涉恶案件组建“捕诉合一”办案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认真做好区纪委监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对每个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检察长全程监控。现已受理区纪委监委移送案件2件3人。截至目前,先后受理涉恶审查逮捕案件17件57人,批准逮捕17件5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恶案件9件51人,提起公诉7件34人。大张旗鼓营造宣传攻势,设立举报信箱、制作标语横幅,利用“两微一端”推送检察信息23条,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震慑力。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权,提升人民安全感。司法体制改革后,我院现有19名员额检察官[3],以员额检察官为主搭建数个新型办案单元。各位检察长以员额检察官身份按照办案比例规定承办案件,实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一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79件25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2.8%,其中批准逮捕164件235人,不批准逮捕15件1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5件318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9%,提起公诉211件303人,不起诉3件5人。
以稳定为目标,全方位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法治化。把做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作为服务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积极预防和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和法制化建设。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开展社区矫正[4]专项检察,建立与辖区内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沟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递,对163名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督,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5]。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落实信访维稳责任,一年来先后受理来信来访66件75人次,均做妥善处理。到目前,区检察院连续保持十三年涉检赴省进京上访零登记。
二、强化诉讼监督,精准执法保障司法公正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今年,我院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公开审查”的试点院, 10月24日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与辩护人当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质证,根据双方的意见,最后由检察官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深受感动,参与听证的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工作新模式,改变由以往的单纯书面化审查为公开的诉讼化审查表示赞同。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注重运用抗诉手段,提出抗诉案件8件,上级院已支持抗诉5件,现已改判1件。此外,对审判机关个别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件。特别说明的是我院对所有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都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今年,我们召开检委会43次,讨论决定案件51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积极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清理活动[6]。针对部分罪犯审判前未羁押,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导致长期流散社会的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协调,对5名因病被看守所拒收的罪犯实行了收押。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7]案件的提请、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办理监外执行提请审查3件、监外执行决定审查3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得到采纳。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通过对已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进行审查,因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被告人继续羁押可能会超过所判刑期等事由,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9件,占执行逮捕人数的8.5%。
强化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公益诉讼[9]是党中央赋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使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的同时,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针对东洲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积极开展调查40余次,在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下,摸索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条,其中已立案8件并被市院确定。加大民事申诉案件查办工作,先后受理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件,有2件通过市院审查并进入立案审查阶段。
三、主动接受监督,检务公开提升工作质量
主动接受党委监督。一年来,区委多次听取区检察院工作情况报告,检察长多次与区委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把区检察院工作融入平安东洲建设中,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履职尽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政协的决议和决定,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司改后诉讼监督工作运行情况”,并对审议和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深化检务公开,两次邀请近80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走进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经常与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年,我们还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在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据统计,截至11月底,共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96条、重要案件信息4件、法律文书212份。公开项目、数量均排全市前列,受到市院通报表扬。
积极开展内部业务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质量的一个必要环节。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员额检察官之间,跨部门跨岗位,对每一起办过的案件开展全面质量评查。19名员额检察官对77件案件进行了评查,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并将案件评查情况计入执法档案,全程留痕,终身负责。
四、坚持从严治检,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
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政治工作永远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主线。积极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大学习、大培训、大研讨”活动,统一思想,转变理念,细化举措、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运用多媒体平台,展示东洲检察良好工作实践和干警们精神风貌,先后在省、市级媒体发表稿件11篇。
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先后邀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市院领导上党风廉政教育培训课,组织全院干警收看《悔在不归路》、《偏离坐标的人生》等廉政教育专题片。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开展检察长与党组成员,分管检察长与分管部门干警谈心谈话活动,谈话率达100%。
专业能力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氛围浓郁。始终注重全员业务培训,业务能力提高。凡是遇到疑难案件都要提交部门联席会议大家一起研讨,集体把关定论;举办公诉讲堂,业务骨干上台当讲师;输送年轻干警到高检院、省院参加业务培训;今年有两名年轻同志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积极组织参加各级举办的演讲、司法知识竞赛、篮球、排球等比赛活动,组织大家集体做工间操。我院老干警张东涛同志从检三十多年如一日,用勤奋有为的工作业绩,为年轻干警树立了榜样。临近退休前,将其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打造成“辽宁检察”品牌,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交流、辽宁电视台“辽宁检察视窗”栏目专题播出,工作事迹入选《辽宁检察好故事》、今年入选“东洲榜样”。张东涛同志的先进事迹,作为检察事业的一个代表,体现了我院老干警传帮带年轻同志凸显的榜样与标杆作用,更诠释了全体干警对检察事业的执着追求和热爱。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各位代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院全体干警以依法保障地区良好的政治、法制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己任,勤奋担当、勇于创新、不畏艰难、锲而不舍,用日积月累的不懈努力,保证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圆满完成。
然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人民至上的朴素情怀,对我院日常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指导。从中我们汲取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院更好地把握司法办案方向,精准定位权力职责,为我院创新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树立新形象、打造新品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此,我代表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对各位代表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全区经济发展新形势需求,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的方法、措施跟不上东洲区发展速度要求,求稳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如何解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还没有更多更有效的办法。三是司法改革后检察工作“重刑轻民”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四是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强化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下大力气予以改进。
2019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9年是加快东洲全面振兴的奋进之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立区 产业强区”发展战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做实新时代法律监督”为总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开启东洲全面振兴新征程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区委的工作大局中谋划,切实保障全区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主动融入东洲社会治理新格局,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好检察环节各项维稳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全力维护东洲地区安全稳定。
二是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统一关系。认真学习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推动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多点开花,打造检察监督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坚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激发检察工作发展新动能。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捕诉合一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诉前工作办法等机制、措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有力提高公诉工作质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坚持严管厚爱,着力强化过硬的检察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强化全员司法业务能力培养和锻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严管队伍,厚爱每名干警,不断推动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各位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新的机遇与挑战、新的征程与呼唤、新的蓝图与目标摆在我们面前,区检察院将继续“只争朝夕”,牢牢坚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继往开来,再创新成绩。新的一年,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检察新篇章,为开启东洲全面振兴新征程贡献我们的“检察力量”!
部分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1]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行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的改革目标。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就是改变以前,是否逮捕完全由检察机关单方决定的模式,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和居中裁决者、以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两造的诉讼结构,‘三方参与’的诉讼化审查办案方式。核心目的,就是让逮捕听证诉讼能客观、公平、公正。通过诉讼式的逮捕听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办案民警同时在场,就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举证,既可以充分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辩护权益。
[2]“捕诉合一”:2018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在深圳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优化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实行批捕起诉合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在刑事检察方面,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8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8年第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规定,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后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员额检察官:按照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精简检察官人数,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确定全省检察官员额。凡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进入员额的检察官统称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官员额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员额比例确定化、遴选程序严格化、入额检察官办案一线化、检察官退出机制规范化等特征,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
[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脱管、漏管: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6]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为切实解决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我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规定开展了此项专项活动。目的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面清理纠正,彻底解决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以及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难的问题,保证被判刑罪犯依法执行刑罚。
[7]暂予监外执行: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8]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8日在东洲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 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8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正式运行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贴区委发展思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彰显检察使命担当,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重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首开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1]先河,尝试“捕诉合一”[2]办案新模式,探索建立新型办案组织等,极大调动了全员工作热情,各项检察工作取得喜人业绩。再次荣获辽宁省“文明单位”称号。
一、惩治违法犯罪,服务大局保障社会稳定
以办案为中心,大打扫黑除恶攻坚战, 维护正义保平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我们高度重视,成立了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编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规定手册”和“制度规定手册”。先后召开3次全院干警大会和再动员再部署大会、5次院党组会议、28次院扫黑办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加大深挖彻查力度,成立了由专职委员负责的案件线索排查办公室,通过对2015年以来我院办理的500多件刑事案件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逐案排查。目前,已向有关部门移送犯罪案件线索7件9人。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作机制的意见》,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多起涉恶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具体意见17条。在提前介入刘某等人涉恶案件中,还深挖出3条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黑涉恶案件组建“捕诉合一”办案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认真做好区纪委监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对每个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检察长全程监控。现已受理区纪委监委移送案件2件3人。截至目前,先后受理涉恶审查逮捕案件17件57人,批准逮捕17件5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恶案件9件51人,提起公诉7件34人。大张旗鼓营造宣传攻势,设立举报信箱、制作标语横幅,利用“两微一端”推送检察信息23条,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震慑力。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权,提升人民安全感。司法体制改革后,我院现有19名员额检察官[3],以员额检察官为主搭建数个新型办案单元。各位检察长以员额检察官身份按照办案比例规定承办案件,实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一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79件25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2.8%,其中批准逮捕164件235人,不批准逮捕15件1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5件318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9%,提起公诉211件303人,不起诉3件5人。
以稳定为目标,全方位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法治化。把做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作为服务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积极预防和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和法制化建设。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开展社区矫正[4]专项检察,建立与辖区内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沟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递,对163名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督,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5]。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落实信访维稳责任,一年来先后受理来信来访66件75人次,均做妥善处理。到目前,区检察院连续保持十三年涉检赴省进京上访零登记。
二、强化诉讼监督,精准执法保障司法公正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今年,我院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公开审查”的试点院, 10月24日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与辩护人当场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质证,根据双方的意见,最后由检察官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深受感动,参与听证的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工作新模式,改变由以往的单纯书面化审查为公开的诉讼化审查表示赞同。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注重运用抗诉手段,提出抗诉案件8件,上级院已支持抗诉5件,现已改判1件。此外,对审判机关个别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件。特别说明的是我院对所有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都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今年,我们召开检委会43次,讨论决定案件51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积极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清理活动[6]。针对部分罪犯审判前未羁押,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导致长期流散社会的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协调,对5名因病被看守所拒收的罪犯实行了收押。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7]案件的提请、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办理监外执行提请审查3件、监外执行决定审查3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得到采纳。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通过对已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进行审查,因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被告人继续羁押可能会超过所判刑期等事由,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9件,占执行逮捕人数的8.5%。
强化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公益诉讼[9]是党中央赋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使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的同时,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针对东洲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积极开展调查40余次,在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下,摸索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条,其中已立案8件并被市院确定。加大民事申诉案件查办工作,先后受理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件,有2件通过市院审查并进入立案审查阶段。
三、主动接受监督,检务公开提升工作质量
主动接受党委监督。一年来,区委多次听取区检察院工作情况报告,检察长多次与区委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把区检察院工作融入平安东洲建设中,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履职尽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政协的决议和决定,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司改后诉讼监督工作运行情况”,并对审议和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深化检务公开,两次邀请近80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走进我院视察指导工作。经常与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年,我们还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在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据统计,截至11月底,共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96条、重要案件信息4件、法律文书212份。公开项目、数量均排全市前列,受到市院通报表扬。
积极开展内部业务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质量的一个必要环节。充分利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员额检察官之间,跨部门跨岗位,对每一起办过的案件开展全面质量评查。19名员额检察官对77件案件进行了评查,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并将案件评查情况计入执法档案,全程留痕,终身负责。
四、坚持从严治检,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
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政治工作永远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主线。积极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大学习、大培训、大研讨”活动,统一思想,转变理念,细化举措、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运用多媒体平台,展示东洲检察良好工作实践和干警们精神风貌,先后在省、市级媒体发表稿件11篇。
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先后邀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市院领导上党风廉政教育培训课,组织全院干警收看《悔在不归路》、《偏离坐标的人生》等廉政教育专题片。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开展检察长与党组成员,分管检察长与分管部门干警谈心谈话活动,谈话率达100%。
专业能力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氛围浓郁。始终注重全员业务培训,业务能力提高。凡是遇到疑难案件都要提交部门联席会议大家一起研讨,集体把关定论;举办公诉讲堂,业务骨干上台当讲师;输送年轻干警到高检院、省院参加业务培训;今年有两名年轻同志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积极组织参加各级举办的演讲、司法知识竞赛、篮球、排球等比赛活动,组织大家集体做工间操。我院老干警张东涛同志从检三十多年如一日,用勤奋有为的工作业绩,为年轻干警树立了榜样。临近退休前,将其负责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打造成“辽宁检察”品牌,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交流、辽宁电视台“辽宁检察视窗”栏目专题播出,工作事迹入选《辽宁检察好故事》、今年入选“东洲榜样”。张东涛同志的先进事迹,作为检察事业的一个代表,体现了我院老干警传帮带年轻同志凸显的榜样与标杆作用,更诠释了全体干警对检察事业的执着追求和热爱。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各位代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院全体干警以依法保障地区良好的政治、法制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己任,勤奋担当、勇于创新、不畏艰难、锲而不舍,用日积月累的不懈努力,保证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圆满完成。
然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协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人民至上的朴素情怀,对我院日常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指导。从中我们汲取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院更好地把握司法办案方向,精准定位权力职责,为我院创新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树立新形象、打造新品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此,我代表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对各位代表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面对全区经济发展新形势需求,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的方法、措施跟不上东洲区发展速度要求,求稳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如何解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还没有更多更有效的办法。三是司法改革后检察工作“重刑轻民”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四是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强化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下大力气予以改进。
2019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9年是加快东洲全面振兴的奋进之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立区 产业强区”发展战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做实新时代法律监督”为总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开启东洲全面振兴新征程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区委的工作大局中谋划,切实保障全区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主动融入东洲社会治理新格局,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好检察环节各项维稳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全力维护东洲地区安全稳定。
二是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统一关系。认真学习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推动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多点开花,打造检察监督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坚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激发检察工作发展新动能。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捕诉合一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诉前工作办法等机制、措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有力提高公诉工作质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坚持严管厚爱,着力强化过硬的检察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强化全员司法业务能力培养和锻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严管队伍,厚爱每名干警,不断推动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各位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新的机遇与挑战、新的征程与呼唤、新的蓝图与目标摆在我们面前,区检察院将继续“只争朝夕”,牢牢坚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继往开来,再创新成绩。新的一年,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区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检察新篇章,为开启东洲全面振兴新征程贡献我们的“检察力量”!
部分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1]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行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的改革目标。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就是改变以前,是否逮捕完全由检察机关单方决定的模式,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和居中裁决者、以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两造的诉讼结构,‘三方参与’的诉讼化审查办案方式。核心目的,就是让逮捕听证诉讼能客观、公平、公正。通过诉讼式的逮捕听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办案民警同时在场,就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举证,既可以充分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辩护权益。
[2]“捕诉合一”:2018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在深圳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优化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实行批捕起诉合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在刑事检察方面,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8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8年第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规定,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后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员额检察官:按照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精简检察官人数,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确定全省检察官员额。凡通过严格考试和审查,进入员额的检察官统称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官员额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员额比例确定化、遴选程序严格化、入额检察官办案一线化、检察官退出机制规范化等特征,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
[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脱管、漏管: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6]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为切实解决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我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规定开展了此项专项活动。目的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面清理纠正,彻底解决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以及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难的问题,保证被判刑罪犯依法执行刑罚。
[7]暂予监外执行: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8]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