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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 刑事被害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章某龙,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龙在与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树木时,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树木砸伤,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2021年4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将章某青、王某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30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章某龙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家庭早年因三个小孩上学,生活非常困难,享受农村低保,2018年后家庭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不再享受农村低保;案发后,章某龙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5天,家庭为支付抢救治疗费用背负10万余元债务,后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被迫出院,现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家人护理,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是大儿子打工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无赔偿能力。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属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应予重点救助;章某龙因案致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一级且未获得任何赔偿,救助资金需求较大,遂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两级检察院决定对章某龙发放救助金8.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将章某龙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当地村委会将章某龙纳入帮扶重点对象,帮助章某龙落实低保政策;镇政府帮助章某龙的家庭成员就近解决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还结合该案办理,与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救助申请人受害后果严重且未获得任何赔偿,可能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芜湖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初,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参加抗美援朝战役中负伤,享受革命军人伤残补贴,现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锋从某部队退伍,回到五大连池市某农场照料、赡养嵇某琴,是家庭的顶梁柱;王某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儿及孙子、孙女均在外地打工暂无力赡养照顾,83岁的嵇某琴独自一人在农场生活,并患有肾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赔偿,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维系生活,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嵇某琴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决定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紧要时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协调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的同时,针对原案案发地与被救助人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被救助人年老行动不便等实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小鱼易连”视频系统,与被救助人委托的孙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进行司法救助金“云发放”,于2021年2月9日春节前将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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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02-18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 刑事被害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章某龙,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龙在与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树木时,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树木砸伤,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2021年4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将章某青、王某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30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章某龙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家庭早年因三个小孩上学,生活非常困难,享受农村低保,2018年后家庭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不再享受农村低保;案发后,章某龙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5天,家庭为支付抢救治疗费用背负10万余元债务,后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被迫出院,现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家人护理,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是大儿子打工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无赔偿能力。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属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应予重点救助;章某龙因案致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一级且未获得任何赔偿,救助资金需求较大,遂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两级检察院决定对章某龙发放救助金8.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将章某龙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当地村委会将章某龙纳入帮扶重点对象,帮助章某龙落实低保政策;镇政府帮助章某龙的家庭成员就近解决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还结合该案办理,与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救助申请人受害后果严重且未获得任何赔偿,可能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芜湖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初,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参加抗美援朝战役中负伤,享受革命军人伤残补贴,现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锋从某部队退伍,回到五大连池市某农场照料、赡养嵇某琴,是家庭的顶梁柱;王某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儿及孙子、孙女均在外地打工暂无力赡养照顾,83岁的嵇某琴独自一人在农场生活,并患有肾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赔偿,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维系生活,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嵇某琴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决定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紧要时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协调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的同时,针对原案案发地与被救助人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被救助人年老行动不便等实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小鱼易连”视频系统,与被救助人委托的孙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进行司法救助金“云发放”,于2021年2月9日春节前将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