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东洲区司法局经协商,出台了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手续可采取信息化核查登记、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对于外省市法院判决的在本辖区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报到,经司法所核实后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报到,并位置共享,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建档,并线上告知其应该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近期外省市返抚报到人员,按要求实施隔离。
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材料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待疫情结束后,应补办纸质入矫、解矫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的情况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便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到底数清楚,时间节点明确,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情况的发生。
司法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定位、信息化核查、在线学习、电话或视频谈话等“不见面”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详细说明近期身体、心理和工作生活情况,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掌握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实时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严格请销假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无极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对请假外出到疫情严重地区的,一律不予批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可采取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方式进行,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情况的发生。
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脱管、漏管,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区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调取工作,符合收监情形的依法提请收监,对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东洲区司法局经协商,出台了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手续可采取信息化核查登记、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对于外省市法院判决的在本辖区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报到,经司法所核实后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报到,并位置共享,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建档,并线上告知其应该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近期外省市返抚报到人员,按要求实施隔离。
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材料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待疫情结束后,应补办纸质入矫、解矫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的情况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便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到底数清楚,时间节点明确,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情况的发生。
司法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定位、信息化核查、在线学习、电话或视频谈话等“不见面”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详细说明近期身体、心理和工作生活情况,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掌握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实时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严格请销假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无极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对请假外出到疫情严重地区的,一律不予批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可采取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方式进行,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情况的发生。
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脱管、漏管,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区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调取工作,符合收监情形的依法提请收监,对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